內容詳情
115年度花蓮縣青年創業獎勵補助計畫申請須知
壹、計畫目的
花蓮縣政府為支持本縣青年將創意轉化為可持續經營之事業,降低創業初期資金與市場驗證門檻,並協助設立未滿五年之青年事業進行產品、服務、品牌及營運模式升級,特訂定本計畫。透過資金支持、專業輔導及成果追蹤,鼓勵青年運用專業技能結合花蓮在地產業與生活需求,促進青年留鄉、返鄉及進鄉創業,帶動在地就業、產業韌性與地方經濟發展。
貳、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參、補助經費
- 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100萬元,且補助款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總經費70%;申請人應自籌至少30%。
- 分設創業發展組、新創設立組,兩組原則不預設固定名額,本中心得依申請品質、審查排序、政策平衡及預算情形調整各組名額;任一組名額不足時,得流用至另一組。
- 核定補助金額得低於申請金額;獲補助者應依核定金額及審查意見修正計畫內容與經費。
肆、申請與執行期間
申請期間:暫定自公告日起至115年9月25日(星期五)下午5時30分止;如公告另定受理起訖時間或送件方式,以本中心最新公告為準。
執行期間:自本中心核定之計畫起始日起七個月內完成,並以核定函或契約所載期限為準;如因年度預算執行需要,本中心得調整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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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設立組特別期限:獲核定者應於核定通知送達次日起60日內完成公司或商業及稅籍登記;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一次,最長30日。逾期未完成者,取消補助資格。 |
伍、申請組別與資格
申請人僅得擇一組提出一案;同一申請人、同一事業或實質相同團隊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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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項目 |
新創設立組 |
創業發展組 |
共同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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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狀態 |
尚未完成公司、商業及稅籍登記 |
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未滿5年 |
實際營運或預定營運地點應在花蓮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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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主體 |
自然人;得組成團隊並由代表人申請 |
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 |
申請人應為18歲以上、未滿46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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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後要求 |
60日內完成花蓮縣登記後始得簽約請款 |
依核定計畫直接簽約執行 |
執行期間及結案後1年應持續在花蓮營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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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目的 |
完成市場驗證、事業設立及首次營運 |
產品、服務、品牌、數位或營運模式升級 |
創造具體市場成果及在地效益 |
一、共同資格
1. 申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截止日已年滿18歲且未滿46歲,並設籍花蓮縣。
2. 申請人於申請日前三年內,曾參與政府機關、公私立大專校院、依法設立之創育機構或本中心認可單位辦理之創業輔導相關課程達10小時以上。
3. 計畫內容應具明確市場需求、可執行之商業模式及合理財務規劃,並與花蓮在地產業、生活需求、地方特色、數位轉型、永續發展或就業創造具有連結。
4. 申請人、實質經營者及其事業未曾獲本計畫補助;歷年曾核定但未領取補助款,且已完成撤案或廢止程序者,不在此限。
二、新創設立組資格
1. 申請截止日尚未以擬申請之事業完成公司、商業或稅籍登記;申請人現為其他營利事業代表人或負責人者,不得申請本組。
2. 獲核定後,申請人本人應成為在花蓮縣設立之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如設立公司,申請人以自然人名義之出資額原則不得低於該公司資本額20%。
3. 計畫應至少包含目標客群驗證、產品或服務雛形、營運場域或通路規劃、設立時程及首年度財務預估。
三、創業發展組資格
1. 公司或商業及稅籍登記均在花蓮縣,且自最早設立或稅籍登記日起至申請截止日未滿五年;組織型態、名稱或負責人變更,不重新起算設立年限。
2. 申請人應為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公司型態者,申請人以自然人名義之出資額原則不得低於該公司資本額20%。
3. 公司資本額、實收資本額或商業登記資本額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依法無須登載資本額者,得免受本款限制。
4. 申請日前一年內如有負責人或代表人變更,應提出股權、出資、頂讓、經營參與或其他足以證明實質經營之文件及合理說明。
四、不予受理情形
1. 申請人或其事業有重大欠稅、欠繳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費,或有違反勞動法令且情節重大之情形。
2. 事業已停業、歇業、解散、撤銷登記,或申請人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3. 屬分公司、非獨立權利義務主體、特殊娛樂業、金融及保險業,或其他法令禁止、限制補助之行業。
4. 計畫內容、經費或同一支出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或未主動揭露正在申請之其他政府補助。
5. 申請資料不實、冒名、借名、抄襲、侵害他人權利,或有其他規避本計畫規定之情形。
陸、補助範圍與編列原則
補助經費應與核定計畫直接相關、具必要性及合理性,並於契約所定執行期間內發生及完成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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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項目 |
可編列內容 |
額度原則 |
主要核銷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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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服務開發 |
原型、試作、測試、材料、檢驗、驗證、打樣及小量試產 |
依核定計畫 |
發票或收據、成果照片、測試或驗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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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與市場推廣 |
品牌識別、包裝、影像、展售、數位廣告、網站及電商建置 |
合計不逾補助款30% |
契約、發票、設計成果、投放或成效數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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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服務 |
財務、法務、技術、設計、行銷、資安、ESG或商模顧問 |
合計不逾補助款30% |
契約、發票、顧問成果或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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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與認證 |
專利、商標、檢驗、產品或服務必要之認證費 |
依核定計畫 |
規費單據、申請或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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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場所租金 |
花蓮縣內實際營運場所租金 |
最長6個月且不逾補助款20% |
租約、付款及所有權或合法使用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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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改善 |
與營運直接相關之固定裝修、招牌及必要修繕 |
不逾補助款40% |
契約、估價、發票、施工前後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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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用設備 |
與主要營業項目直接相關之新購生財器具、機械或數位設備 |
與空間改善合計不逾補助款60% |
報價、發票、財產照片、型號及保固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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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改善補充原則:空間改善不得作為計畫唯一或主要補助內容,應與產品、服務、設備、品牌、通路或其他創業營運項目共同提出,並以花蓮縣內實際營業場所之固定設施為限。 |
一、共同編列原則
1. 單一採購項目達新臺幣10萬元者,原則應檢附二家以上廠商報價;因專利、獨家技術、地域或其他無替代性因素無法取得者,應提出書面說明。
2. 設備應為執行期間內新購、與主要營業項目直接相關,並依本中心規定編列財產清冊及標示;執行期間及結案後一年內不得任意出售、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移作他用。
3. 租金不得支付予申請人、其配偶、二親等內親屬,或由前述人員擔任代表人、負責人或實質控制之事業。
4. 補助款與自籌款應依核定比例共同支應;結案實際總經費降低時,補助款應按不超過實際總經費70%重新計算。
二、不予補助項目
1. 申請人、事業代表人、負責人、團隊成員及其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之薪資、報酬或津貼。
2. 一般水電、瓦斯、通訊、網路、交通、住宿、餐飲、交際、保險、稅捐、罰款、滯納金、貸款本息及金融手續費。
3. 土地、房屋、車輛、不動產取得、二手設備、押金、保證金、加盟金、權利金及與計畫無直接關聯之事務設備。
4. 已於申請前購置、簽約或付款之支出;新創設立組於完成登記及簽約前之支出亦不得列報。
5. 向申請人、團隊成員、其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以及前述人員實質控制之事業採購之費用。
柒、申請文件與送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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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類別 |
新創設立組 |
創業發展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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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文件 |
申請表、計畫書、經費概算、身分證明、戶籍資料、10小時課程證明、切結及個資同意書、其他補助揭露表 |
申請表、計畫書、經費概算、身分證明、戶籍資料、10小時課程證明、切結及個資同意書、其他補助揭露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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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文件 |
團隊名冊與同意書、預定營運地址及租賃意向或使用證明 |
公司或商業登記、稅籍登記、股權或出資資料、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或免稅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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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佐證 |
市場訪談、測試紀錄、原型、合作意向、報價單及其他可行性證明 |
營運照片、產品或服務成果、營收或客戶資料、報價單及轉型升級佐證 |
一、送件方式
1. 欲申請之單位,請先至線上報名系統填寫基本資料:報名網站:https://reurl.cc/27Lbx6
2. 完成線上報名後,申請單位應於公告期限內完成紙本申請文件送件及電子檔上傳,前開兩者均須完成:
(1) 紙本申請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方式送達本中心。
送件地址:花蓮縣花蓮市海岸路17號,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花蓮新創基地)收。
信封請註明「115年度花蓮縣青年創業獎勵補助計畫」及申請組別。
(2) 電子檔:請將申請文件相關資料上傳至指定雲端系統:上傳網址 https://reurl.cc/RRz0nr
二、補正與不受理
文件不齊、格式不符或資料不全者,本中心得通知限期補正;申請人應於通知送達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予退還,申請人應自行留存副本。
捌、審查程序與標準
一、審查程序
1. 資格審查:由本中心就申請資格、文件完整性、經費編列及重複補助情形進行審查。
2. 書面及簡報審查:通過資格審查者,應依通知進行簡報與答詢;必要時得辦理實地訪查、產品展示或要求補充資料。
3. 核定與備取:依總分及委員決議排序,原則以平均70分為核定門檻;達門檻者仍應依年度預算及排序核定,並得設置備取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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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構面 |
新創設立組 |
創業發展組 |
審查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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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需求與創新性 |
20% |
25% |
問題定義、目標客群、差異化、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之創新與市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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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與營運基礎 |
20% |
15% |
團隊專長、投入程度、治理分工;發展組另評估既有營運與財務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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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模式與市場策略 |
25% |
20% |
價值主張、通路、定價、客戶驗證、銷售與成長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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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財務與風險 |
20% |
20% |
期程、里程碑、預算合理性、自籌能力、法規與風險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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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在地效益 |
15% |
20% |
在地就業、產業鏈結、地方需求回應、永續與後續營運效益 |
二、審查小組
本中心得邀請產業、創業育成、財務、行銷、技術、地方創生及其他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委員與申請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審查結果經本中心核定後公告或通知。
玖、核定、簽約與計畫變更
1. 獲核定者應於通知期限內,依審查意見完成計畫與經費修正,並檢具契約、領據、專戶或事業帳戶資料及本中心指定文件辦理簽約;逾期視同放棄。
2. 新創設立組應先完成花蓮縣公司或商業及稅籍登記,且申請人為代表人或負責人後,始得簽約及請領補助款。
3. 計畫內容、期程、工作項目、經費科目或重要人員如需變更,應事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及調整內容,經本中心同意後始得辦理;未經同意者不得列入核銷。
4. 核定補助不得轉讓;申請人、代表人或負責人原則不得於執行期間變更。因不可抗力或特殊事由確有必要者,應事前報經本中心同意。
拾、撥款、核銷與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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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別 |
撥付比例 |
申請條件 |
主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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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 |
核定補助款60% |
完成修正計畫、簽約;新創設立組並應完成公司或商業及稅籍登記 |
領據、契約、核定計畫、登記資料、事業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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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 |
核定補助款40% |
完成計畫、3場培力、3次輔導、1場實地訪視、1場成果發表會、成果審查及經費核銷;依實際可核銷金額撥付 |
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原始憑證、績效佐證、領據 |
一、第一期款請領
創業發展組應於核定通知函送達次日起15日內提出;新創設立組應依本須知所定期限完成設立及稅籍登記,並於簽約後依本中心通知期限提出。逾期未提出且未經同意展延者,視同放棄第一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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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應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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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核定通知函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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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一期補助款領據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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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受補助公司或商業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戶名應與受補助事業名稱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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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雙方契約及依審查意見修正後之核定計畫書、經費概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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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創設立組另附公司或商業設立、稅籍登記及申請人為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證明;公司型態者另附足資證明出資比例之文件。 |
二、第二期款請領
受補助者應於七個月計畫期程結束後10日內,檢具下列文件辦理結案及第二期款請領;本中心得依審查需要要求補充、說明或提供原件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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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應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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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二期補助款領據正本及受補助公司或商業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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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經費支出明細表及經費收支結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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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補助款支用原始憑證,應依核定會計科目分類、編號並裝訂成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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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籌款憑證影本,應依核定會計科目分類、編號並另冊裝訂;必要時應提供原件查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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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司或商業最新之設立、變更登記及足資證明代表人、負責人或出資情形之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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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稅籍登記證明,例如國稅局核准稅籍登記函、統一發票購票證明、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免稅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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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結案成果報告書紙本一式2份及電子檔,內容應包含執行歷程、量化績效、經費運用、問題與調整、後續營運規劃及完整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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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產品、服務、客戶、訂單、營收、合作、通路、數位成效、就業或其他核定績效之佐證,以及至少3場培力工作坊、至少3次專業輔導、1場實地訪視及1場成果發表會之完成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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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計畫如包含體驗、講座、食農教育、展售或其他活動,應檢附活動企劃、宣傳資料、簽到表、活動照片及成果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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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計畫如包含空間改善,應檢附契約、報價或明細、發票或收據、付款證明、施工前後對照照片;其中至少1張應可清楚辨識營業場所門牌與店面,並依個案檢附必要之許可或法規符合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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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銷重要提醒:補助款及自籌款之憑證買受人或抬頭均應為受補助公司或商業;補助款原始憑證與自籌款憑證影本應分別依核定會計科目排序、編號及成冊。憑證內容、品名與付款事實應清楚可辨,且不得重複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 |
三、成果審查與第二期款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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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審查項目 |
比重 |
審查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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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執行 |
40% |
工作項目、里程碑及預定成果達成情形;3場培力工作坊、至少3次專業輔導、1場實地訪視及1場成果發表會參與義務完成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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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整 |
25% |
成果報告具體性、資料一致性及佐證完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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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合理 |
20% |
支出與核定計畫之關聯、憑證合法性、自籌比例及核銷規定符合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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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效益 |
15% |
市場成果、營運成長、在地連結、就業或其他額外效益 |
成果審查平均達75分以上,且完成本計畫各項必要義務者,原則同意結案,並依實際可核銷金額撥付第二期款;達70分以上未滿75分者,本中心得依缺失程度、委員決議及可認列成果酌減第二期款;未達70分者,原則不予同意結案且不撥付第二期款。未完成3場培力、3次輔導、1場實地訪視及1場成果發表會,且無經本中心書面同意之不可歸責事由者,第二期款不予撥付。
四、共同核銷原則
1. 受補助者應設置專帳或可清楚辨識之會計紀錄,補助款及自籌款之支出均應取得合法原始憑證,並依本中心核銷規定妥善保存。
2. 第二期款以本中心審定之實際可核銷金額扣除第一期已撥款後撥付;如第一期已撥金額超過審定補助額,受補助者應於通知期限內繳回差額。
3. 未依限完成結案者,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展延申請;未經同意逾期者,本中心得不予核銷、停止撥款或追回已撥款項。
4. 涉及政府採購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者,受補助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期中查核與執行狀況認定
本中心得於計畫執行第3至第4個月辦理訪視查核。核定計畫應列明各階段執行內容、可驗收成果、完成期限及補助權重,權重合計應為100%。進度達成率以截至查核日經本中心認定完成之里程碑權重合計,除以截至該日依核定計畫應完成之里程碑權重合計計算;部分成果須可獨立使用或驗收,始得按實際完成比例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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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度達成率 |
執行認定 |
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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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以上 |
執行正常 |
持續執行;本中心得提出精進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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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以上未滿80% |
應予改善 |
限期提出改善計畫並追蹤複查;必要時暫緩與未完成事項相關之後續撥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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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60% |
執行狀況不佳 |
暫停後續撥款,限期改善並辦理複查;未改善者得部分或全部廢止補助。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比率限制,認定為執行狀況不佳:主要里程碑逾期15日以上;無故未參加輔導或拒絕訪視;成果品質經通知仍無法驗收;經客觀評估已無法於核定期程內完成;或有其他重大違反核定計畫、核定函或契約之情形。經費執行率顯著落後得作為輔助判斷,但不得單獨作為終止或廢止補助之依據。
六、限期改善、暫停撥款與陳述意見
本中心應以書面載明查核事實、認定依據、應改善事項、改善標準及期限。受補助者應於通知送達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改善計畫,並於本中心指定之15日至30日內完成改善及接受複查。複查達成率達80%以上或已完成指定改善事項者,得恢復後續撥款;仍未達60%或未完成重大改善事項者,本中心得部分或全部廢止補助並辦理結算及追繳。作成部分或全部廢止及追繳決定前,除法令另有規定、情況急迫或為防止損害擴大外,應給予受補助者陳述意見之機會。涉及虛偽申請、偽造憑證、重複補助、挪用補助款或拒絕查核等重大違規嫌疑者,本中心得先暫停未撥款項。
七、受補助者主動申請終止
受補助者因營運調整、團隊異動、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執行者,應於計畫期程屆滿前3個月以書面申請終止,並檢附終止理由、預定終止日、已完成之內容與成果佐證、截至終止日之經費收支結算及憑證、財產或設備處理情形及預計繳回款項。終止自本中心書面同意之日起生效;未經同意自行停止執行者,仍依執行狀況不佳及違約規定辦理。終止生效後不再撥付未撥款項,已撥款項依下款規定結算。
八、終止、廢止及補助款結算
計畫因受補助者主動終止、可歸責事由終止或部分廢止時,除本須知另有應全部追繳之規定外,應依實際合格支出、核定補助比例及已完成里程碑重新核定可認列補助額,不以「扣款」方式逕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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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公式:可認列補助額 = 下列四者之最低金額:(1)實際合格之補助款支出;(2)實際合格總經費×核定補助比例;(3)核定補助額×里程碑實際完成率;(4)已撥付補助款。應繳回金額 = 已撥付補助款 - 可認列補助額。 |
里程碑實際完成率為經本中心查驗認定之完成權重合計。個別支出不符核銷規定者,先刪除該筆支出,再依核定補助比例及前項公式重新計算;如因刪除支出致自籌款不足,補助額應併同調減。計算結果高於已撥款者不補發差額;受補助者應於書面通知所定期限內繳回差額。
因天災、重大事故、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之事由致無法執行者,應優先辦理計畫變更或展延;經本中心同意終止時,已完成且可驗收之成果,以及完成該成果所必要之合格支出,得按實認列,不因未完成後續里程碑逕予全部追繳。但虛偽申請、偽造或變造憑證、重複補助、補助款挪作他用等重大違規者,本中心得依情節不予認列相關支出,並部分或全部撤銷或廢止補助及追繳已撥款項。
拾壹、輔導、訪查與成果追蹤
1. 本中心於計畫執行期間辦理培力、輔導、訪視及成果發表。獲選團隊應完成至少3場培力工作坊、接受至少3次專業輔導、配合1場實地訪視,並參加1場成果發表會;完成情形應納入成果審查,並作為結案及第二期款撥付之必要條件。
2. 新創設立組原則應於結案前完成公司或商業設立、具可供市場驗證之產品或服務,並提出實際交易、訂單、合作或其他市場驗證成果。
3. 創業發展組應依核定計畫達成可量化之產品、客戶、營收、通路、數位轉型、就業或其他成長指標。
4. 受補助者於計畫結束後一年內,應每半年提供營運、營收、就業及後續發展等追蹤資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5. 受補助者辦理記者會、產品發表或相關廣宣活動,應依本中心規定揭示本計畫支持字樣,並配合本中心進行非營利之政策宣傳與成果推廣。
拾貳、撤銷、廢止及經費追繳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視情節要求限期改善、停止撥款、刪減補助、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補助,並追回已撥款項:
1. 以虛偽不實資料申請、冒名或借名經營,或隱匿重複補助、利害關係交易及重要事實。
2. 未依核定計畫、契約、期程或經費用途執行,且未事前報經本中心同意。
3. 拒絕、妨礙訪查、查核或成果審查,或未依規定繳交資料、成果報告及核銷文件。
4. 有浮報、偽造、變造憑證、虛列支出、補助款挪作他用或其他不當核銷情形。
5. 計畫內容侵害他人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權利,經查證屬實。
6. 執行期間停止營業、歇業、解散、撤銷登記,或將公司、商業、稅籍或實際營運地點遷出花蓮縣。
7. 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本計畫其他規定。
受補助者經撤銷或廢止補助者,除應依通知繳回款項外,本中心得依情節限制其三年內不得申請本中心相關補助;涉及刑事、民事或行政責任者,另依法處理。
本中心辦理停止撥款、部分或全部廢止及追繳時,應以書面載明事實、理由、認定依據、可認列補助額、應繳回金額及繳回期限。屬個別支出不合規定者,以刪除該筆支出並重新計算補助額為原則;屬全部撤銷或廢止者,應追回全部已撥補助款;其他終止或部分廢止情形,依第拾點第八款之結算公式辦理。
拾參、智慧財產、個資與其他事項
1. 計畫成果之智慧財產權原則歸受補助者所有;受補助者應確保成果及所使用素材已取得合法授權,並自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2. 受補助者同意就成果報告、照片、影片及公開簡介,無償授權本中心於非營利之政策宣傳、成果展示、研究及推廣目的範圍內使用;涉及營業秘密者,應事前標示並與本中心協議公開範圍。
3. 申請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本中心得於本計畫申請、審查、核定、查核、統計、政策分析及成果追蹤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
4. 本計畫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本中心公告、核定函、契約及補充說明辦理。
5. 本中心保留依預算、政策及實際執行情形調整、暫停或終止本計畫之權利;相關調整以本中心公告或書面通知為準。
本申請須知、申請文件、核定計畫(含里程碑暨補助權重表)、核定函及契約,共同構成受補助者應遵守之內容;如有牴觸,依相關法令及本中心書面核定之個案特別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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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重點:本計畫採「先審查核定、再簽約執行、分期撥款」;新創設立組須先完成花蓮縣公司或商業及稅籍登記,兩組皆須自籌至少30%,並就補助項目提出可核驗之市場成果。 |
送件前重點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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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核項目 |
確認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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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限 |
暫定115年9月25日(星期五)下午5時30分前完成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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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組別 |
新創設立組或創業發展組擇一提出;同一申請人或實質相同團隊不得重複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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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資格 |
申請截止日年滿18歲且未滿46歲、設籍花蓮縣,並具申請日前三年內10小時以上創業課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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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條件 |
每案最高100萬元;補助款不超過總經費70%,自籌款至少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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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設立組 |
獲核定後原則於通知送達次日起60日內完成花蓮縣公司或商業及稅籍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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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配合 |
七個月內完成計畫,並完成至少3場培力、3次輔導、1場實地訪視及1場成果發表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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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諮詢: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專案辦公室|電話:03-8221316|地址:花蓮縣花蓮市海岸路17號。 |
本申請須知如有修正,以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最新公告為準。
本計畫專案資訊
計畫辦公室電話:
吳先生:03-8903687
劉小姐:03-8903241
計畫電子信箱:hyegp.hualien@gmail.com
𝐋𝐈𝐍𝐄@ 𝗜𝗗:@hyeg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