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詳情
花蓮縣青年創業營業稅補助計畫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縣青年投入創業並完成合法工商登記或稅籍登記,減輕創業初期營運及營業稅負擔,協助青年事業穩定經營、拓展市場,提升創業韌性,促進地方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計畫,以作為補助執行依據。
壹、 辦理時間:
一、本計畫自公告日起受理申請至年度計畫經費用罄止;如年度預算未獲花蓮縣議會審議通過,本計畫停止辦理。
二、 申請案件依青發中心受理時間先後順序審核,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
貳、 實施對象:
符合下列資格者,得以申請人所營事業體名義提出營業稅補助申請:
一、申請人須為年滿十八歲至四十五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依法於花蓮縣完成公司、商業或稅籍登記,且設立未滿五年之事業體;或設立未滿八年之新創事業。
三、事業體資本額之(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於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以下,且前一年度營業額未達五百萬元;未滿一年者,按實際營運期間比例計算。
四、未曾接受中央、本府或其他地方政府機關同性質營業稅補助。
參、 補助方式:
一、補助期間以二十四個月為原則,自核准次月起算;實際期間依核定內容辦理。
二、補助金額以各期依法申報繳納之營業稅額為基準,每期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每年度最高補助十萬元。
三、本補助僅限依法申報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稅,不得包含罰鍰、滯納金、利息及其他附加費用。
肆、 申請程序:
一、資格審查:
(一) 應檢附文件如下:
1.營業稅補助申請書
2.國民身分證影本
3.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稅籍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5.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及繳納證明文件影本
6.切結書(未重複申請其他機關同性質補助)
(二) 前項文件如有缺漏,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二、核定與撥款:
(一)經核定補助者,補助款分別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及次年一月十五日前辦理請款及撥付。申請人應於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青發中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核准補助函影本。
2.事業體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3.前期營業稅繳納證明文件。
4.領據
每期請款金額以核定補助金額為準。
(二)前項文件如有缺漏,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視同放棄當期補助,該期補助自原核定補助扣除。
(三)獲補助者應與青發中心簽訂行政契約,作為履約及強制執行依據。
伍、 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並負文件真實性責任,如有不實或虛偽情事,本府得撤銷補助資格,並追繳已核撥之補助款。
二、青發中心得不定期派員查訪,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助,並追繳該日起已核撥之補助款:
(一)事業體之稅籍遷出花蓮縣。
(二)實際經營與申請內容顯不相符。
(三)停業、歇業或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
(四)營業行為違反法令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五)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不實情事。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青發中心查訪。
(七)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之情事。
三、經青發中心核准補助者,如有補助資格或營運情形有重大變更(如公司負責人、營業項目、營業地址、停復業等),應以書面函報青發中心備查;如變更致不符合原補助資格者,應停止補助,並追繳自事實發生日起已核撥之補助款。
四、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青發中心另定之並公告周知。
五、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花蓮縣政府青發中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陸、 其他應配合事項:
一、 獲補助者應配合參與本府辦理之成果發表、經驗交流或其他相關活動,並配合本府進行成效追蹤調查,以促進本計畫之執行效益。
二、獲補助者同意配合本府政策推廣需要,提供相關成果資料(含文字、照片、影音等),並授權本府於非營利、政策宣導及成果展示目的範圍內使用;其著作權仍歸原權利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