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洄瀾永續創生基地.計畫暨營運團隊徵件開始!


 一、計畫目的

花蓮縣政府(以下稱本府)青年發展中心(以下稱本中心)為落實國家發展委員會依行政院一百零九年十月五日核定之「加速推動地方創生計畫」,辦理地方創生公有建築空間整備活化,依照「地方創生公有建築空間整備活化補助作業要點」擬定計畫,促進公有空間活化、社區營造、吸引培育在地及返鄉青年、移居青年、創造關係人口等地方創生議題,並發揚在地文化資產、促進在地產業發展,本中心將以「洄瀾永續創生基地」(以下稱本基地)之兩座場域為計畫據點,實施青創產業營運,提供商品展售、交流會議、商業實驗、青年團隊辦公室、展演等功能性場域,並定期舉辦國際與在地文化、商業、藝術交流,凝聚深化在地青年與社區對地方創生議題的共識以及永續發展的意識。本次徵求民間資源導入,與本中心合作,分別規劃兩座別具歷史感的建物場域,完成公有空間活化計畫,落實空間永續價值與公共參與,期盼引進創意經營理念,開拓閒置空間活化再利用的新契機,重新結合地方,再現空間往昔風華。

徵件聯繫窗口:

  • 專線:0933-257163 劉小姐
  • 辦公室:花蓮市海岸路17號(新創基地)
  • 電子信箱:hualienecho@gmail.com

徵件說明會暨場域導覽:

二、計畫場域

本基地計畫標的共計兩場域,可擇一或兩場域申請:

  1. 場域1 – 洄瀾永續創生10號基地

  • 地址: 花蓮縣花蓮市公正街10號
  • 委外面積: 約303坪,2層樓建築物含前庭
  • 土地使用區分: 第一種商業區
  1. 場域2 – 洄瀾永續創生51號基地

  • 地址: 花蓮縣花蓮市中興路51號
  • 委外面積: 約46.4坪,2層樓建築物含騎樓
  • 土地使用區分: 第一種商業區

三、申請資格

本基地為地方創生與青年創業之運作空間。規劃暨營運團隊申請資格為合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法人、公司行號、本府、學校、團體組織及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團體請附理事長或負責人當選證明文件)即可申請,曾參與地方創生計畫或具公有空間活化之經驗者為佳。符合前述資格之團體,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徵選作業流程

流程表格詳參附件【徵選須知】

  1. 申請時間及方式:本次徵件時間自即日起至114年3月11日(星期二)下午5時止,徵選文件請以下列方式遞送,倘截止收件當日本府因故(如天然災害等)停止辦公時,其截止收件日則順延至該日之次辦公日

  • 親送:於上班時間內送達花蓮市海岸路17號(收件為憑)
  • 郵遞:970花蓮市海岸路17號 花蓮新創基地(郵戳為憑)
  • 電子郵件:hualienecho@gmail.com 

*收件窗口:洄佳整合行銷 徵件辦公室*

  1. 申請應備文件:

  • 空間活化計畫合作申請表(詳見【徵選須知】內附件)
  • 規劃暨營運計畫簡報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1. 審查方式:資格審查後通知符合資格之廠商/團隊參加評選,評選會議採簡報審查,由評選委員會評選出各場域之獲選廠商。評選項目及配分表詳參【徵選須知】,評選會議日期、時間及簡報順序依本中心通知為準。

五、簽約之規定

  1. 國家發展委員會地方創生公有建築空間整備活化補助計畫核定

  • 審核通過之團隊/廠商應於正取名單公布後,應於14日內與本府簽署合作規劃契約書,逾期未完成簽約者,視同放棄資格。
  • 團隊/廠商須協助本中心研擬提送國家發展委員會地方創生公有建築空間整備活化計畫。
  1. 國家發展委員會地方創生公有建築空間整備活化補助計畫核定

  • 上開計畫倘獲國家發展委員會核定,團隊/廠商承攬本基地營運案,並另與本府簽署委託營運契約

六、委託營運及績效考核

  1. 本案需自「國家發展委員會地方創生公有建築空間整備活化補助計畫」工程設備完竣日起20日內完成簽署委託營運契約。本案於簽約後,本府將以函文另通知團體/廠商點交日期。

  2. 本案期限自點交完成日開始起算營運年數(包含營運整備期),實際年數依委託營運契約簽署內容而定
  3. 若團隊/廠商於營運期間每年度績效評核為「良好」以上之次數累計達2次以上,得評定為符合優先續營運之訂約資格,並得於契約屆滿3個月前向本府提出優先定約之營運執行計畫書,並申請優先訂約1次。團隊/廠商若於前述期限內未向本府申請繼續訂約,視為放棄優先訂約之機會。

七、營運費用

  1. 租金:
    1. 場域1(公正街10號)每年租金:新台幣48萬元整(不足1個月者,依佔該月份之比例計算)。
    2. 場域2(中興路51號)每年租金:新台幣15萬元整(不足1個月者,依佔該月份之比例計算)。
    3. 土地租金計收依據及土地申報地價發生變動時,年租金應自變動之當月起配合調整,改按變動後年租金計收。
  2. 履約保證金:每年租金/12個月*租金2個月為計收標準,如下:
    1. 場域1:80,000元
    2. 場域2:25,000元
  3. 其他相關費用:
    1. 水電費:自點交日後水電錶辦理過戶,由營運團體/廠商自行負擔水電費用。
    2. 自行裝設之電話、網路、空調設備等相關費用需自行負擔。
  4. 營運團體/廠商應負擔營運衍生之裝修、各項稅捐(房屋稅、營業稅、地價稅)、人事、規費、維護、清潔、保養、修繕、保管、保險、保全等費用。

八、空間營運之義務

  1. 營業時間:依雙方合作經國發會所核定之「地方創生公有建築空間整備活化補助計畫」執行,惟每週不得少於5日,每天不得少於8小時,並應設置開放時間之告示牌於明顯處,營運時間如有調整必要,需經本府書面同意後始得調整。
  2. 活動配合:依雙方合作經國發會所核定之「地方創生公有建築空間整備活化補助計畫」執行,所辦之活動宗旨在於活化空間與促進場域周邊社區地方參與之公共性
  3. 其他:
    1. 安全規範:本履約標的範圍內,營運所需使用明火及用電應依團隊/廠商所提供並經本府核可之管理維護計畫規定辦理之。
    2. 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內,團隊/廠商就建物空間、設施設備等,應研訂場地租用(使用)規約,報請本府核備後,依規定將其提供本府、社區組織、團體或個人租用或辦理活動。其中本府舉辦活動時,或委託第三方舉辦相關活動,需使用本案經營管理範圍內之設施時,在不影響營運團隊/廠商日常營運事務之前提下,團隊/廠商應優先提供場地,配合辦理,並得酌收水電費及清潔費。

九、委託營運續約、提前終止及年限期滿

  1. 續約:團體/廠商倘符合優先續營運之訂約資格,得於契約屆滿3個月前向本府提出優先定約之營運執行計畫書,並申請優先訂約1次。
  2. 提前終止: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內,如營運團隊/廠商自願放棄經營,應於3個月以前書面通知本府,並於放棄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委外場域回復原狀歸還本府,並不得請求退還已繳租金或任何補償,亦將沒收履約保證金。
  3. 年限期滿: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營運團隊/廠商應對履約期間損壞或遷移之本府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將現場堆置的履約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並填具完成履約報告,經本府勘驗認可,始得認定為完成履約。
  4. 相關依據準則:上述相關準則、規定及權利義務,將依申請人簽定之委託營運契約為準則,本徵選須知不足處,將依申請人與主辦機關簽訂之委託營運契約為主。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檢討後修訂及公布。*

公正街10號

中興路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