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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期限

即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惟本計畫經費於前開期間內用罄或未獲審議通過者,即不予受理。
審核順序係依青發中心受理申請利息補貼時間點為原則,審核補助至計畫當年度經費用罄即截止受理。

申請資格

青創或所營事業負責人、出資人或事業體,如符合下列條件,得依獲貸時之申請人名義(個人或事業體),提出利息補貼申請:

  1. 申請人為年滿18歲至45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算基準)。
  2. 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之事業體,其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未滿五年,或未滿八年之新創事業(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算基準)。
  3. 事業體於籌設期間尚未完成合法登記,得以負責人或出資人個人名義提出申請,並承諾事業體籌設階段結束,依法於花蓮縣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登記與稅籍登記。
  4. 通過申貸下列貸款方案之一者,可提出利息補貼申請,其資格溯自110年1月1日起通過核定貸款者:
    • (一)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 (二)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
    • (三)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企業小頭家貸款。
    • (四)勞動部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 (五)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
    • (六)文化部加強文化創意產業升級轉型貸款。
    • (七)本府青年安心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
  5. 未曾接受中央、本府或其他地方機關創業性質貸款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者。

申請程序

  1. 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最高以24個月為原則,利息補貼期間自本府核准日之次月起算,最長補貼至115年12月31日止,貸款期限如低於補貼期限,依實際貸款期限計算。
  2. 申請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金額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上限,如有續貸或重新辦理貸款之需求,得向青發中心再次申請利息補貼,惟每人以1次為限,且合計貸款金額仍以貳佰萬元為上限。
  3. 共同創業之出資人符合本計畫規定者,得同時申請補助。同一事業體數人同時申請利息補貼,申請人以3人為上限,且利息補貼之總貸款金額以陸佰萬元為上限。
  4. 補貼利率係依申請資格第4點承貸公、民 營金融機構核貸之貸款利率計算。

補助方式

【資格審查】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上開文件如有缺漏,經青發中心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全案退還不予受理。

  • 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書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 向金融機構申貸申請資格第4點所列貸款時所填寫之貸款計畫書影本1份
  • 設立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影本1份
  • 稅籍登記證影本1份
  • 可資證明事業體之合夥人及出資人之文件
  • 事業籌設許可公函及相關文件
  • 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及承諾事業體於籌設階段結束,將依法於花蓮縣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與稅籍登記之切結書1份
  • 經金融機構核准貸款之貸款證明書正本1份
  • 行政契約書一式2份

【利息補貼】

  1. 申請人經青發中心核准花蓮縣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每年7月5日及12月31日前分別檢具下列文件,向青發中心申請利息補貼,逾期未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
    • (一)核准利息補貼函影本
    • (二)申請人個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 (三)每年7月5日及12月31日前向貸款之金融機構繳交「貸款利息收據正本」(所列之金額為正常繳息之金額,不含本金、逾期利息及違約金)及經貸款銀行核章認證之利息繳費清單
    • (四)領據(金額應自行加總、相關欄位請親筆填寫完整)
  2. 上開文件如有缺漏,經青發中心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視同放棄當期補助,放棄補助之當期自原核准補貼之24個月內扣除。
  3. 獲准本計畫之利息補貼者應與青發中心訂定行政契約,以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並同意不履行契約義務時,由青發中心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注意事項

  1. 申請人請領利息時,應本誠信原則對請領利息之憑證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2. 青發中心得不定期派員查訪申請人之事業經營情形。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自事實發生日起即終止補貼,申請人並應繳回事實發生日起已補貼之利息:
    • (一)申請人所經營事業之稅籍遷出花蓮縣。
    • (二)事業體於籌設階段結束,依法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之事業體未設籍花蓮縣
    • (三)未依原核定之創業計畫執行(變更創業計畫經青發中心核准者不在此限)
    • (四)未親自經營所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之事業者
    • (五)與創業計畫不符者
    • (六)經營不善或其它原因致停業或歇業
    • (七)營業行為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 (八)所檢具之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者
    • (九)規避、妨礙或拒絕青發中心查訪者
    • (十)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之情形者
  3. 經青發中心核准補貼者,如需變更原核准創業計畫時,應先以書面敘明變更事項內容,經青發中心同意後始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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