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請完善花蓮縣青年諮詢委員制度,增設明確退場、彈劾與延聘規範,以提升制度運作之公正性、效能與永續性。
編號: 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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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王巾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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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委員
李喬毓、吳貞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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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中央政府與部分縣市之青年諮詢委員會已有明確退場機制。例如教育部青年諮詢會運作原則中明確規範:委員無故缺席或屢次遲到得予取消資格;若委員有損害機關聲譽或重大不當行為,主管機關得隨時解聘並註銷聘函;委員亦可因個人因素書面請辭。 二、現行各縣市委員會主要規範包含: (一)委員任期多採兩年制,期滿得續聘,但年齡屆限或超聘期間者需自然卸任。 (二)無故缺席達一定比例或未履職者,得予取消資格。 (三)若有損害機關或委員會聲譽、不當行為者,主管機關具有解聘權限。 (四)部分地方政府另思考延續熱忱青年參與之方式,如青年傳承制度或資深青年陪伴制度。 三、花蓮縣青年參與制度正逐步深化,然現行委員甄選與任用方式相對明確,而退場、延聘及傳承規範仍待制度化,以兼顧委員會公正性、活力與持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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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建議
一、建議制定花蓮縣青年諮詢委員退場與解聘程序: (一)明定無故缺席或未履職之量化標準及處理流程。 (二)訂定涉及損害聲譽及重大違規案件之調查程序、解聘流程及公告方式。 (三)建立委員可書面請辭制度。 二, 建議增設委員內部彈劾制度以確保自律與制衡: (一)明訂彈劾之發動條件,須由三名以上委員共同提出。 (二)彈劾案須經現任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通過後,向花蓮縣政府聲請審理。 (三)若彈劾成立,主管機關應宣布解除其委員身份,以維護委員會公信力與政策參與品質。 三、建議建立延聘與傳承制度: (一)對表現優異且具高度參與意願之委員,可研議透明之續聘條件。 (二)規劃「資深青年陪伴機制」或「青年傳承制度」,使卸任委員提供諮詢與制度教育。 四、建議提升制度透明度與公信力: (一)公開制度運作原則、退場規範與彈劾程序,使委員清楚權利與義務。 (二)定期檢視制度運作情形,並邀請青年代表及局處共同研議修正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