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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中央銀行專案融通貸款』利息補貼計畫

因應疫情衝擊,全臺進入三級警戒,百工百業均受影響,為減輕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事業體貸款利息之負擔,特訂定本計畫,共同協助企業度過疫情難關。

 

【實施對象】

一、事業體得以負責人或出資人個人名義提出申請,並依法於花蓮縣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稅籍登記。

二、自110年5月14日起通過「中央銀行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A、B、C方案」貸款者。

三、未曾接受中央、本府或其他地方機關「中央銀行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A、B、C方案」貸款利息補貼者。

 

【補助方式】


一、中小企業貸款利息補貼最高以6個月為原則,利息補貼期間自本府核准日之次月起算,最長補貼至111年6月30日止,貸款期限如低於補貼期限,依實際貸款期限計算

二、申請利息補貼之貸款金額以新臺幣肆佰萬元為上限,有續貸或重新辦理貸款之需求,得向本府再次申請利息補貼,惟每人以1次為限且合計貸款金額仍以肆佰萬元為上限。

三、補貼利率,係依本計畫第肆點第二款貸款方案規定之承貸公、民營金融機構核貸之貸款利率計算。

 

【利息補貼】申請人經本府核准花蓮縣中小企業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按季於當年度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及12月31日前分別檢具下列文件向青發中心申請利息補貼,逾期未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

一、核准利息補貼函影本。

二、申請人個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三、當年度每季(第1季為1-3月、第2季為4-6月、第3季為7-9月、第4季為10-12月)向貸款之金融機構繳交「貸款利息收據正本」(所列之金額為正常繳息之金額,不含本金、逾期利息及違約金)及經貸款銀行核章認證之利息繳費清單。

四、領據,格式如附件五(金額應自行加總、相關欄位請親筆填寫完整)。

✨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17:30止,惟本計畫經費於前開期間內用罄或未獲審議通過者,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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